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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安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林吟蘋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073號、111 年度偵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育安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撤銷假釋)殘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18日,且被告已於民國111 年7 月28日入監(法務部○○○○○○○○○○○)執行,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中,原羈押原因即已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經借提執行有期徒刑,自無撤銷羈押後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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