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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稚樺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蘇稚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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