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金訴,164,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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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1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08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5740、5741、5924、6280、6297、6914、7093、8060、8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承志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月10日宣判,惟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7日另行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668號),故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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