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小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6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0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