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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昱文
住南投縣○○鎮○○里○○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緝字第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 184、185 、186 、187 、188 、18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111年度偵字第5774、5775、5776、5777、57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70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昱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被害人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並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掩飾或隱匿實施財產犯罪所得財物之用,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0年6 月6 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里○○巷00號住處,將其於同年月2 日向友人蔡友倫所借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友人「惠慈」之男友「李瀚泰」,並由「李瀚泰」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之代價,而輾轉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下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
嗣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 年5 月21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為「楊傑」結識王筱蓉,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王筱蓉互加為好友後,於000 年0 月間向王筱蓉佯稱在大陸地區廈門市有土地將要被開發商徵收,須先繳清貸款,並欲借款繳付醫藥費云云,致王筱蓉陷於錯誤誤,依其指示先於110 年7 月20日12時32分、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又依指示於110 年7 月22日13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190 萬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行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0 年6 月13日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陳姵羽,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銘洋」與陳姵羽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6 月25日佯邀陳姵羽加入「摩根大通集團」之國外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並保證獲利,但須在網站上充值並匯付相關手續費及稅金始能取回獲利云云,致陳姵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7 月21日10時31分許、同日18時30分許、同日19時17分許、同年月22日10時4 分許,以網路銀行及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方式,分別匯款10,000元、100,000 元、40,000元、10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初某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蔡淑玲,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逸」、「陳皓」與蔡淑玲互加為好友後,佯邀蔡淑玲加入「金沙娛樂城」之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在網站上充值並匯付相關手續費及稅金始能取回獲利云云,致蔡淑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7 月22日12時5 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59,887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為「張嵩年」結識張惠英(未提告訴),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惠英互加為好友後,於000 年0 月間向張惠英佯稱因投資購屋欠款欲借款云云,致張惠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30分,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4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行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9 日在591 租屋網站刊登不實之新北市三重區房屋出租訊息,楊喆盛瀏覽該則出租訊息後,按訊息中之QR code ,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池沢奈奈美」之人加為好友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有很多人排隊看房,要求楊喆盛先支付訂金可以先訂約云云,致楊喆盛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2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5 月23日以暱稱「 XIN LIN」為名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楊明輝,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馨馨相印」與楊明輝互加為好友聯絡佯談戀愛,嗣佯邀楊明輝加入「MT4 」黃金外匯交易群組,下載交易應用程式「metatrader4 」進行線上投資賺取價差獲利,致楊明輝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19日14時5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10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以「陳玥琴」為名結識邱宗賢(未提告訴),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客服01」與邱宗賢互加為好友後,佯邀邱宗賢投資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付金錢云云,致邱宗賢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45分許,以ATM 轉帳匯款方式,匯款1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21日在591 租屋網站刊登不實之房屋出租訊息,薛伊捷瀏覽該則出租訊息後,依訊息中之出租人資訊,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欣」之人加為好友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薛伊捷先支付訂金即可將租賃物下架以優先訂約云云,致薛伊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5時7 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5,5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㈨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以暱稱「lee 」為名透過交友網站結識陳怡禎,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怡禎互加為好友聯絡,嗣佯邀陳怡禎投資股票賺取利潤,致陳怡禎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4 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6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㈩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以暱稱「魏建國」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陳怡靜,佯邀陳怡靜加入「 amy169.com 」之國外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付投注金云云,致陳怡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0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8,2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6 月21日以暱稱「 ROY ROY」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陳葦瓴後,佯邀陳葦瓴投資香港不動產可獲利,然須支付投資款及稅金云云,致陳葦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1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6 月21日以暱稱「陳玉婷」為名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李樹欉,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玉婷」、「鼎昇財富管理經理」與李樹欉互加為好友聯絡,嗣佯邀李樹欉加入「鼎昇財富管理公司」之黃金會員,從事投資獲利,然須支付投資款及保證金云云,致李樹欉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0日12時2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00 萬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以暱稱「吳磊」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范襦云,佯邀范襦云在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付投注金云云,致范襦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10時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74,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7 月3 日以暱稱「陳豆豆」為名透過手機交友APP 「LEMO」結識游佳穎,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豆豆」與游佳穎互加為好友聯絡,嗣佯邀游佳穎下載「MTW 交易所」之虛擬貨幣交易APK 應用程式及加入「mtw 客服」為LINE好友聯絡投資事宜,進行線上虛擬貨幣投資賺取價差獲利,致游佳穎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1日10時36分許,以臺灣PAY 綁定銀行帳號進行網路匯款方式,匯款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7 月14日由透過網路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許予亭,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包 -林維良」向許予亭佯稱:原向其借款購買伺服器之金額已存入众鑫國際博弈網站,如需解鎖提領功能須先匯款云云,致許予亭陷於錯誤,分別於110 年7 月20日9 時24分許、同年月21日9 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各12,000元、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BeeBar」結識劉巧翎,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銘洋」佯邀劉巧翎加入「摩根大通集團」國際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致劉巧翎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2日13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 」自稱為「楊先森」結識陳李珍,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楊俊」與陳李珍互加為好友後,佯邀陳李珍投資香港彩票,致陳李珍陷於錯誤,於110 年7 月20日14時26分許,以「翔欣工程行」為匯款人,在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臨櫃匯款285,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為「黃志強」結識曹舒瑜,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曹舒瑜互加為好友後,佯稱認識花旗銀行之朋友並推薦加入不公開之員工設立之投資平台,可以快速投資獲利云云,致曹舒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0日9 時33分許,在中華郵政公司新北市政府郵局臨櫃匯款401,2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成員轉帳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自稱為香港人「戴永康」結識袁琳鈞,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袁琳鈞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向袁琳鈞佯稱其為香港新鴻基房地產公司銷售部主管,該公司為刺激銷售量推出海外人員認購方案,開放海外10人購買香港不動產,若購買成功售出可獲利280 萬元港幣云云,致袁琳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2時53分許,在彰化銀行高雄市大發分行,臨櫃匯款12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自稱為從事證券買賣業而結識陳惠珠,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陳惠珠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向陳惠珠佯稱可以半價賣證券給陳惠珠,使陳惠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7 月19日11時55分許、同日12時22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豐原分行、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臨櫃匯款各2,800,000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之即時通訊軟體自稱為「李博文」結識金秀月,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金秀月互加為好友後,佯稱因受疫情影響及酒駕罰款需錢孔急而向金秀月借款,致金秀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4時48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臨櫃匯款55,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彰化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6 月2 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王嘉祺,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unJie Chen 」與王嘉祺互加為好友後,佯邀王嘉祺在博奕網站(http://bbb588 .com)下注投資,致王嘉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7 月21日14時2 分許,以郵局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款37,5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自稱為新加坡人「林婧」而結識李常先,續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常先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訊息向李常先佯稱其父親在上海經營黃金期貨交易,有內線可以投資獲利,但須匯付獲利總額20% 之所得稅始能取回獲利云云,使李常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0 年 7月21日11時49分許,在第一銀行關西分行臨櫃匯款1,121,705 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 年0 月0 日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BeeBar」結識林嬿妮,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銘洋」與林嬿妮互加為好友後,於同年0 月間佯邀林嬿妮加入「摩根大通集團」之國外博弈網站進行線上投注獲利,但須匯付相關手續費及稅金始能取回獲利云云,致林嬿妮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分別於110 年7 月19日9 時20分10秒許、同日 9時20分57秒許、同日9 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匯款13,000元、20,000元、30,000元至上開蔡友倫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指派車手提領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第302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
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6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將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李瀚泰案件,前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審理後,於112 年5 月4 日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77 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 年8 月31日以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200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駁回其餘上訴,並於112 年10月5 日判決確定(下稱:另案),有另案歷審判決(本院卷二第169 至179 、201 至212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二第216 頁)等件附卷可稽,且經調取另案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㈡比對本案與另案之被告、犯罪事實、被害人及所犯罪名,被告與另案被告、所犯罪名均同。
而犯罪事實部分,本案被告除將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李翰泰外,亦同時將蔡友倫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將交付予李翰泰,此經被告陳稱:蔡友倫用宅急便寄他的戶頭給我,彰化銀行和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他寄2 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等物,這是在包裹裡面,我沒有拆開看,我將包裹交給李瀚泰(見南投地檢111 年度偵緝字第 178號卷第13頁)、蔡友倫證稱:我給簡昱文的銀行帳戶是兩個,1 個國泰世華,1 個彰化銀行,是同時用宅急便寄給簡昱文(見南投地檢111 年度偵緝字第180 號卷第73頁),及李瀚泰證稱:蔡友倫的2 本帳戶是放在1 個包裹內,我去簡昱文家附近的公園向簡昱文拿的(見本院卷第198 頁,即新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7511 號卷第328 頁)等語甚明,可見,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蔡友倫之上開2 個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李翰泰。
又被害人部分,另案為林煥堯、陳羿宏、謝璦汝、劉巧翎、李樹欉、楊博安,本案除劉巧翎、李樹欉與另案相同外,其他被害人雖有不同,惟均係遭詐騙匯款至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或彰化銀行帳戶。
從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蔡友倫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李翰泰,致使本案及另案之數名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蔡友倫之上開2 個銀行帳戶,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與另案自屬同一案件,另案既經判決確定,本案即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5774、5775、5776、5777、57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7046 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與已起訴部分係屬同一案件,請求併案審理,而因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應為免訴之諭知,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即無同一案件之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等併案部分均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鐘祖聲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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