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附民,280,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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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曾靚予


蔡允順


廖珮彤


被 告 張博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4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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