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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吉東
被 告 黃東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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