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1,附民,290,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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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王金明

被 告 方峻嶺
方東明
林秋森 年籍不詳
楊振泉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均自訴不受理,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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