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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林文中
被 告 盧宗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1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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