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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吳玉美
被 告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秀蓮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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