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蕭百均
被 告 簡昱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 年度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附字第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判決免訴在案;
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是無同一案件之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而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既屬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5774、5775、5776、5777、5778號)之被害人,非屬起訴效力所及,即難認為此部分已經提起公訴。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