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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江樹村
被 告 林明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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