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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何佳蓉
被 告 黃聖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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