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交易,142,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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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嘉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為讓被告有與告訴人調解之餘裕,故原定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時19分宣判,然因調解未能成立,且判決書業已製作完成,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應有利於當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而提早為000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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