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交易,289,2023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顯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本資料1紙可佐。

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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