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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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