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5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吳宗信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2 年3 月1 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301號
被 告 吳宗信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0鄰○○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信於民國111年4月20日9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名間鄉名松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該路二段580號附近,其駕駛自小客車理應依照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而該路段為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跨越分向限制線,進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適對向車道有由莊新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該處,直接遭吳宗信之自小客車車頭撞擊,造成莊新立因此受有左側肩膀擦傷、胸痛、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莊新立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宗信直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莊新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結果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檢察官 王元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玫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