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紀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投交簡字第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紀龍已於民國112年2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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