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交訴,38,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長城


蔡東諺



廖柏閔


共同
選任辯護人李東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
第4514號、112 年度偵字第2624號)及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
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等自白犯罪(見112 年度交訴字第38號卷第227 頁),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16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