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勇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三至四行關於「被害人鄧志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害人鄧中村」。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三至四行關於「被害人鄧志村」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被害人鄧中村」,此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