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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嘉忠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0號),前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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