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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連榮
宋嘉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馨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洪連榮、宋嘉峻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洪連榮、宋嘉峻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洪連榮、宋嘉峻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21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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