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交重附民,16,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梁國豐

陳沛玲
被 告 簡俊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