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交重附民,2,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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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蕭秀琴

陳贇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被 告 蔣惟銘


鄭振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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