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徐淑
林嘉明
林文傑
林高委
被 告 何志富
許文耀 南投縣○○鎮○○路○○巷00弄0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