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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洪演慶
張惠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曹景皓 住○○市○○區○○○路0段0巷000弄0 號(已歿)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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