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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秀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6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秀霞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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