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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強
選任辯護人 張晁綱律師
賴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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