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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經文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銘養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22號、112年度偵字第164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07、108年間擔任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下稱信義鄉公所)建設課技佐,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乙○○係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信陞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㈠信義鄉公所於107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28日舉辦草坪頭櫻花祭活動,甲○○為緊急解決櫻花祭期間停車場不足、停車場便道及週邊安全措施等問題,規劃辦理臨時停車場整建工程,然因不及事先簽辦採購「107草坪頭櫻花祭便道工程」、「107草坪頭櫻花祭臨時停車場工程」、「107櫻花祭停車場交通安全改善工程」,竟先於107年1月12日分別會同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村村長謝在坤、神木村村長鍾桂南及乙○○,至南投縣信義鄉同富村草坪頭櫻花季停車場會勘,並分別為下列犯行:⒈「107草坪頭櫻花祭便道工程」部分:甲○○為緊急解決停車場便道問題,商請乙○○自107年1月13日開始緊急施作「107草坪頭櫻花祭便道工程」,而甲○○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107年1月27日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僅得事後虛構採購程序,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製作日期,於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內容,並逐級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7年1月19日會勘、於107年1月25日竣工等不實內容,嗣經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乙○○則明知該工程於107年1月27日即施作完成,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製作日期,於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2.「107草坪頭櫻花祭臨時停車場工程」部分:甲○○為緊急解決停車場不足問題,商請乙○○自107年1月13日開始緊急施作「107草坪頭櫻花祭臨時停車場工程」,而甲○○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107年1月27日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僅得事後虛構採購程序,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製作日期,於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內容,並逐級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7年1月25日會勘及於107年1月31日竣工等不實內容,嗣經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乙○○則明知該工程於107年1月27日即施作完成,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編號9至10所示之製作日期,於附表三編號9至10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9至10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3.「107櫻花祭停車場交通安全改善工程」部分:甲○○為緊急解決停車場週邊安全措施問題,商請乙○○自107年1月13日開始緊急施作「107草坪頭櫻花祭停車場交通安全改善工程」,而甲○○明知該工程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工程於107年1月27日即施作完成,為給付工程款項,僅得事後虛構採購程序,遂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製作日期,於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內容,並逐級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7年2月1日會勘、於107年2月8日竣工等不實內容,嗣經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乙○○則明知該工程於107年1月27日即施作完成,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四編號9至10所示之製作日期,於附表四編號9至10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四編號9至10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㈡信義鄉公所於108年5月9日至同年月11日舉辦「108年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並規畫於108年5月9日及同年月10日,使用南投縣信義鄉羅娜村之風雨球場作為比賽場地。
甲○○為整修上開球場,不及事先簽辦採購「風雨球場PU」、「籃球場地標線」、「風雨球場修繕」工程,竟仍分別為下列犯行:1.「風雨球場PU」部分:甲○○明知實際會勘日期為108年4月20日,竟仍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製作日期,在信義鄉公所建設課辦公室,於附表五編號1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不實內容,並逐級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8年5月2日會勘之不實內容,嗣經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2.「籃球場地標線」部分:甲○○明知實際會勘日期為108年4月20日,竟仍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製作日期,在信義鄉公所建設課辦公室,於附表五編號2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不實內容,並逐級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8年5月6日會勘之不實內容,嗣經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3.「風雨球場修繕」部分:甲○○明知實際會勘日期為108年4月20日,竟仍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製作日期,在信義鄉公所建設課辦公室,於附表五編號3所示文書,登載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不實內容,並逐級簽核,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8年5月6日會勘之不實內容,嗣經不知情之信義鄉公所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方琪慧、全志祥、謝在坤、張鳳英、王正義於警詢、偵訊時、張焜城、紀俊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7年1月17日投信警交字第10700006871號公告、「 107草坪頭櫻花祭便道工程」之文件(會勘案件紀錄表、工程日記、107年2月23日簽呈、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107草坪頭櫻花祭臨時停車場工程」之文件(會勘案件紀錄表、工程日記、107年2月9日簽呈、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107櫻花祭停車場交通安全改善工程」之文件(會勘案件紀錄表、工程日記、107年2月9日簽呈、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108年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網頁資料、籃球男子組暨女子組賽程資料、「風雨球場PU」之會勘紀錄表、「籃球場地標線」之會勘紀錄表、「風雨球場修繕」之會勘紀錄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Line對話翻拍照片、晨義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臉書貼文截圖。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但本次修法僅將罰金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加以調整換算,對被告乙○○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㈡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又被告乙○○先將不實事項登載於附表二編號9至10、附表三編號9至10、附表四編號9至10之業務上文書後,並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被告甲○○於附表二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1至8、附表四編號1至8所示文書登載不實內容,及被告乙○○行使附表二編號9至10、附表三編號9至10、附表四編號9至10所示不實內容之文書,係就各別工程,分別本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製作或行使,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分以接續犯論之。
又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⒈至⒊、犯罪事實㈡⒈至⒊所犯6罪,及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㈠⒈至⒊所犯3罪,均係分別為完成不同採購核銷程序而為,犯意有別,且不實登載之內容及行使之不實業務文書亦不同,故均應分論併罰。
至辯護人主張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尚有誤會。
㈢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再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度不可謂不重,然同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公務員,其犯罪情節未必完全相同,或有圖利自己或他人而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者,或有為貪圖績效,取得破案獎金者,亦有為圖一時之便者,其犯罪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而被告甲○○登載不實工程相關日期於公文書,固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甲○○係為使活動順利進行,而於簽辦採購前即緊急先行施作工程,事後為補足本案各工程之採購程序,始為各次犯行,動機單純,惡性亦較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者,或有為貪圖績效取得破案獎金者為輕,且被告甲○○犯後亦坦承犯行,是本院衡酌被告甲○○本案情節尚堪憫恕,認即使宣告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猶嫌過重,屬情輕法重,故就被告甲○○本案所犯6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甲○○身為公務員,未能謹守法律規範,依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程序,竟為給付廠商工程款項,為本案登載不實之犯行,而被告乙○○亦配合事後虛捏之採購程序,而行使不實之業務文書,均已損及信義鄉公所對前開各次工程採購程序之合理監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上開工程亦均有完成施工,暨考量被告2人素行紀錄,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單親要扶養父母和3個未成年小孩;
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妻子患病、要扶養求學中的3個小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考量被告2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2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亦即法院裁判宣告前,乃以被告是否符合該條項所定「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第1款),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第2款)情形之一,作為認定之基準。
故該項第2款所稱:「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
倘後案「宣示判決時」,被告已經前案判決並宣告有期徒刑在案,且無逾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上,或所受緩刑宣告期滿之情形者,均難謂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緩刑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乙○○為本案犯行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於107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前案執行完畢後至本案宣示判決時,已逾5年以上,且期間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院審酌被告乙○○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考量犯罪事實㈠所示各次工程均有實際完工,實際上所造成之損害尚非重大,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
又本院為達使被告乙○○深切儆省之目的,並加強約束其行為,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應能促其知所警惕,確實記取本次觸法之教訓,以啟自新。
惟倘被告乙○○未能依執行檢察官指揮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至辯護人固請求予以被告甲○○緩刑之宣告等語,惟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2月10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4罪),緩刑3年確定,緩刑宣告尚未期滿,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不符,是依法不得為緩刑之宣告。
四、至附表二、三、四所示登載不實之文書,係信義鄉公所持有之文書而非被告2人所有,故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⒈ 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㈠⒉ 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㈠⒊ 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㈡⒈ 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 犯罪事實㈡⒉ 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 犯罪事實㈡⒊ 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二:
編號 不實文書 不實登載之內容 實際日期 製作日期 製作人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會勘案件紀錄表 會勘時間:107年1月19日 會勘時間:107年1月12日 107年1月24日 甲○○ 2 107年2月23日簽呈 會勘日:107年1月19日 會勘日:107年1月12日 107年2月23日 甲○○ 3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7年3月7日信鄉建字第1070004461號函(受文者: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建設課D05) 開工日:107年1月25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22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13日 完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7日 甲○○ 4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7年3月7日信鄉建字第1070004461號函(受文者:信陞土木包工業) 開工日:107年1月22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22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13日 完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7日 甲○○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信鄉建字第1070004461號) 開工日:107年1月22日 竣工日:107年1月25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28日 甲○○ 6 驗收紀錄(信鄉建字第1070004461號) 完成履約日:107年1月25日 完成履約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28日 甲○○ 7 工程決算表 開工日:107年1月22日 竣工日:107年1月25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不詳 甲○○ 8 107年4月26日簽呈 竣工日:107年1月25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4月26日 甲○○ 9 工程日記 開工日:107年1月22日 竣工日:107年1月25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1月某日 乙○○ 10 信陞土木包工業107年3月9日信鄉陞字第1070309-10號函 竣工日:107年1月25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9日 乙○○
附表三:
編號 不實文書 不實登載之內容 實際日期 製作日期 製作人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會勘案件紀錄表 會勘時間:107年1月25日 會勘時間:107年1月12日 107年1月26日 甲○○ 2 107年2月9日簽呈 會勘日:107年1月25日 會勘日:107年1月12日 107年2月9日 甲○○ 3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7年2月21日信鄉建字第1070003625號函(受文者: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建設課05)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26日 開工日:107年1月26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13日 完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21日 甲○○ 4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7年2月21日信鄉建字第1070003625號函(受文者:信陞土木包工業)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26日 開工日:107年1月26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13日 完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21日 甲○○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信鄉建字第1070003625號) 開工日:107年1月26日 竣工日:107年1月31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15日 甲○○ 6 驗收紀錄(信鄉建字第1070003625號) 完成履約日:107年1月31日 完成履約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15日 甲○○ 7 工程決算表 開工日:107年1月26日 竣工日:107年1月31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不詳 甲○○ 8 107年4月26日簽呈 竣工日:107年1月31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4月26日 甲○○ 9 工程日記 開工日:107年1月26日 竣工日:107年1月31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1月某日 乙○○ 10 信陞土木包工業107年2月23日信鄉陞字第0000000-0號函 竣工日:107年1月31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23日 乙○○
附表四:
編號 不實文書 不實登載之內容 實際日期 製作日期 製作人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會勘案件紀錄表 會勘時間:107年2月1日 會勘時間:107年1月12日 107年1月26日 甲○○ 2 107年2月9日簽呈 會勘日:107年2月1日 會勘日:107年1月12日 107年2月9日 甲○○ 3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7年2月21日信鄉建字第1070003641號函稿(受文者: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建設課D05) 進場施作日:107年2月5日 開工日:107年2月5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13日 完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21日 甲○○ 4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7年2月21日信鄉建字第1070003641號函(受文者:信陞土木包工業) 進場施作日:107年2月5日 開工日:107年2月5日 進場施作日:107年1月13日 完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21日 甲○○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信鄉建字第1070003641號) 開工日:107年2月5日 竣工日:107年2月8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15日 甲○○ 6 信鄉建字第1070003641號驗收紀錄 完成履約日:107年2月8日 完成履約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3月15日 甲○○ 7 工程決算表 開工日:107年2月5日 竣工日:107年2月8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不詳 甲○○ 8 107年4月26日簽呈 竣工日:107年2月8日 實際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4月26日 甲○○ 9 工程日記 開工日:107年2月5日 竣工日:107年2月8日 開工日:107年1月13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某日 乙○○ 10 信陞土木包工業107年2月23日信鄉陞字第0000000-0號函 竣工日:107年2月8日 竣工日:107年1月27日 107年2月23日 乙○○
附表五:
編號 不實文書 不實登載之內容 實際日期 製作日期 製作人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會勘案件紀錄表(風雨球場PU) 會勘時間:108年5月2日 會勘時間:108年4月20日 108年5月2日 甲○○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會勘案件紀錄表(籃球場標線) 會勘時間:108年5月6日 會勘時間:108年4月20日 108年5月6日 甲○○ 3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會勘案件紀錄表(風雨球場修繕) 會勘時間:108年5月6日 會勘時間:108年4月20日 108年5月6日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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