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原金訴,3,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淑芳


陣玉滿


徐鈺蓉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被 告 陣筠晞



選任辯護人 楊孟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陣和正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1、1504、1508、1891、1981、2508、2621、2724、2726、2727、2728、3157、3224、3227、3230、3403、3573、3930、4077、4096、4163、4335、4411、5558、5930、6141、6160、6232、6946、7740、7741、7742、7743、7744、7745、7746、7747、7748、7749、7750、7751、7752、7753、7754、7755、7756、7757、7758、7759、8246、8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陣和正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陣和正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81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