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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瑞燕
被 告 高昌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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