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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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7日15、16時許,在南投縣○○市○○○路00號「海隆旅社」201號房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置入針筒內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後,旋即在同一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燒烤加熱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7時52分許,為警至上址拘提被告時,經徵得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查獲被告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43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1925公克)、使用過注射針筒4支、勺子1支、玻璃球吸食器1支、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59個、IPHONE廠牌手機2支、SIM卡1張、現金新臺幣1萬4400元等物,繼經警徵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下稱本案)。

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被告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函報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屆滿6個月,其成效亦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11年7月19日停止強制戒治並接續另案執行徒刑,繼經本院以111年度投簡字第337號判決免刑確定。

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時點,係在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前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故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次查,本案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處遇已屆滿6個月,成效亦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1年7月19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投簡字第337號判決免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又被告本案各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均係在被告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111年7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之前,檢察官因認受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效力所及,而將本案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結,有上揭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34號案件卷宗全卷確認無訛。

四、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20號鑑驗書、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均屬違禁物,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亦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是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843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192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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