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茆焜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被告茆焜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4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該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7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112年3月20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200328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1包(驗餘淨重3.248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晶體1包(驗餘淨重0.493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驗餘淨重3.0893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晶體1包(驗餘淨重3.228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