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20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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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杞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9號被告林文杞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330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279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沾附上開毒品之吸食器、藥鏟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俱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8742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晶體1包(驗餘淨重3.2179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晶體1包(驗餘淨重1.6538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晶體1包(驗餘淨重2.1272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藥鏟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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