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216,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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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2號被告魏文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5號、第23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

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認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詳後述)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2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均為同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5號、第23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2年11月28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400381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認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容有誤會,應由本院逕予更正適用法條;

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注射針筒及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559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 2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10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 3 注射針筒(內含透明液體)1支(毛重2.1255)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6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 7 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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