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36,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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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昭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78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 年1 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740 號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9 月1 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483號鑑驗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昭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12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78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就附表編號1 、2 部分,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就附表編號3 、4 部分,皆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 年1 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740 號毒品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 年9 月1 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483號鑑驗書存卷供參,是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1 、2 、4 所示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些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均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附表:本件扣案物
編號 名稱 鑑驗結果 1 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9665公克、驗餘淨重0.957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2868公克、驗餘淨重0.280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香菸1支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粉末3包(合計驗前淨重6.66公克、驗餘淨重6.62公克,含包裝袋3只) 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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