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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李欣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欣蕎因藥事法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3日確定,112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藥品尼古丁成分,又上開扣押物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且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另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李欣蕎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月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至112年1月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受處分所購買而進口輸入,並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與案外人江宏林,且提供其父李保霖之銀行帳戶予案外人匯款等節,據其供陳在卷,並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陳述意見通知書、金門縣衛生局函、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附會員帳號之申設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稽。
上開扣案物經抽樣送驗後發現均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可認均係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等情,亦有109.08.19查獲「悅刻一代霧化彈(老冰棍兒)」等5件產品送驗及驗餘檢體數量一覽表、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報告日期:2020/09/04;
申請字號:〈X109D00005〉)、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考。
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復依卷內資料,亦無事證顯示上述扣案物已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則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悅刻一代霧化彈(老冰棍兒口味) 2包(驗餘2顆) 2 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口味) 2包(驗餘2顆) 3 悅刻一代霧化彈(可樂冰口味) 2包(驗餘4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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