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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沈家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零點壹貳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沈家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2月1日確定,112年1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物:安非他命1包,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343號鑑驗書在卷足憑,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2月1日確定在案,至112年1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63號案件全卷無訛。
㈡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驗餘數量0.1237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343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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