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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馨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23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1999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1 年7月4 日草療鑑字第1010600144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邱馨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3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17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11 年12月14日停止戒治處分之執行出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2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之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
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1999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1 年7 月4 日草療鑑字第1010600144號鑑驗書存卷供參,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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