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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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益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抽驗1包驗餘淨重0.70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毒針2支(分別析離出甲基安非他命倒入殘渣罐2罐,抽驗1罐),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04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2號、第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指定抽驗後,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104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李宗益涉嫌毒品案件毒品初驗報告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二級毒品,俱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附表編號1所示盛裝毒品之包裝袋、附表編號2所示毒針(含殘渣罐)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均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業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
抽驗1包(即編號1,驗餘淨重0.700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毒針2支(含盛裝經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罐2罐) 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18、19、20所示之物。
抽驗殘渣罐1罐(即編號17),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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