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謝志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謝志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11日確定,112年3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物:毒品殘渣袋1包、塑膠藥鏟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0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3月11日確定在案,至112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且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毒品殘渣袋 1包 2 塑膠藥鏟 1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