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單禁沒,6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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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紀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0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壹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0號被告黃紀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12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由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及殘渣袋1只,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78號鑑驗書在卷足參,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1112公克)自屬第二級毒品,而殘渣袋與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應視為第二級毒品,上開之物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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