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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毒品部分,另行簽結)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是於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該署檢察官另行簽結,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87號簽呈、112年1月10日投檢云端111毒偵887字第1129000724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067號鑑驗書各1份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另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結果 1 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4678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09公克,含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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