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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萬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97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只、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2 只、吸食器1 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總民國109 年2 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柯萬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 年3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9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殘渣袋2 只、吸食器1 組,經送臺北榮總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總109 年2 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是扣案之殘渣袋2 只、吸食器1 組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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