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埔簡,17,2023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簡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0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

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即111年8月間,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依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猶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未有戒除惡習之決心;

然衡酌其施用毒品尚未危害他人,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併考量其於警詢所陳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暨其品行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為行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雲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未思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8月24日8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綜合球場之廁所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放入針筒內,再注射入人體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同年8月22日16時12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甲○○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9月12日出具之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南投縣○○○○○○里○○○○○○○○○○○○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
又被告為施用毒品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檢察官 蔡岱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軒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