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埔金簡,1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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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埔金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慧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0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935號、112年度偵字第20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99號、111年度偵字第1874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120號),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蔣慧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蔣慧汶(另於民國110年10月間因涉犯幫助洗錢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基於縱使上情發生仍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12月7日,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金融卡、存摺、約定轉帳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在彰化縣彰化市某處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金融卡、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附表所示之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中信帳戶,旋遭轉帳一空,而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貳、證據名稱一、被告蔣慧汶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附表編號1至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11838號函附被告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提供中信銀行帳戶金融卡、存摺、約定轉帳帳戶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對告訴人陳鼎鈞、張凱傑、陳永欣、陳貴蘭、劉鳳妹及被害人程效良詐欺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去向,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6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6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二、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被告在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953號、112年度偵字第2022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099、18744號移送併辦所載事實,與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

其因缺錢貪圖輕易賺取金錢之途徑,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

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陳鼎鈞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與被害人程效良達成調解且如期給付第一期,有調解成立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2份在卷可佐,但未與告訴人張凱傑、陳永欣、陳貴蘭、劉鳳妹達成和解或賠償之犯後態度;

本案被害人匯入中信帳戶之金額高達新臺幣265萬元;

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是被告本件所受刑之宣告,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肆、沒收被告供稱沒有拿到報酬等語,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是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又其非實際提款或收受款項之人,對被害人所匯款項無事實上管領權,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前由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桂芳、高詣峰、蔡奇曉、劉智偉及張姿倩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1 陳鼎鈞 (111年度偵字第3009號) 110年11月初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鼎鈞佯稱:依指示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鼎鈞陷於錯誤 110年12月8日12時56分 30,000元 1.告訴人陳鼎鈞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陳鼎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2 程效良 (111年度偵字第5935號) 110年9月10日18時53分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電話簡訊及通訊軟體,向程效良佯稱:以AITechStock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程效良陷於錯誤 110年12月9日10時45分 50,000元 1.被害人程效良警詢之證述 2.被害人程效良之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4.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 5.AITechStock合作契約影本及網站擷取照片 6.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0年12月9日10時48分 50,000元 3 張凱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99號) 110年12月9日11時51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張凱傑佯稱:依指示加入投資平臺可獲利等語,致張凱傑陷於錯誤 110年12年9日11時51分 1,500,000元 1.告訴人張凱傑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張凱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 陳永欣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99號) 110年12月9日14時59分前某時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永欣佯稱:依指示加入投資平臺可獲利等語,致陳永欣陷於錯誤 110年12月9日14時59分 400,000元 1.告訴人陳永欣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陳永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5 陳貴蘭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44號) 110年2月時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陳貴蘭佯稱:依指示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貴蘭陷於錯誤 110年12月9日10時12分 30,000元 1.告訴人陳貴蘭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陳貴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5.投資平臺頁面 6.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7.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110年12月9日10時13分 30,000元 6 劉鳳妹 (112年度偵字第2022號) 110年11月時 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劉鳳妹佯稱:依指示加入投資平臺可獲利等語,致劉鳳妹陷於錯誤 110年12月8日10時17分 560,000元 1.告訴人劉鳳妹警詢之證述 2.告訴人劉鳳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4.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5.LINE對話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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