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投簡,169,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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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2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勝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點六四二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本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見警卷第9至14頁,偵卷第17、21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2年4月3日投竹警偵字第1120005723號函(見本院卷第23頁)及被告陳勝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6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勝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警方未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有前開函文在卷可參,被告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並敘明之。

三、本院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品行尚佳,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衡酌其持有毒品之目的係幫友人保管,尚未危害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考量其於警詢中所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內可供參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審酌被告犯後業已坦認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初次犯罪,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又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在此一併說明。

五、扣案大麻1包(驗餘淨重0.6421公克)為被告所有,且送驗後確實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400457號鑑驗書(見警卷第17頁)在卷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其包裝袋1只,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亦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為行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028號
被 告 陳勝銘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銘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4月間,在南投縣鹿谷鄉彰雅村中正路附近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另飭警追查中)收受大麻1包而非法持有。
嗣於111年4月28日上午7時10分許,為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在南投縣○○鄉○○村00鄰○○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總淨重0.9438公克,驗餘淨重0.6421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勝銘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40045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上開扣案之毒品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檢察官 陳豐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冬梅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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