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投簡,502,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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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廷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彥廷因本案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3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嗣檢察官復以112年度撤緩字第7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從而,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合法。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被告陳彥廷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又被告於附件所示之期間內,以附件所載之方式多次下注簽賭,其多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係以接續之意思為之,故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知謹守法治,以網際網路方式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考量被告透過網路下注簽賭之期間、金額不大,及被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36號
被 告 陳彥廷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彥廷自民國110年4月至111年1月25日止,在不詳地點,透過裝置連線至網際網路,在「LEO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辦帳號、密碼,並以該會員帳號綁定自己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兌換點數,而後接續在該網站以3D遊戲-老虎機-魔龍傳奇遊戲以每注新臺幣(下同)100元至300元之籌碼進行賭博,賭法為下注後,畫面會自行轉動,待畫面停止時,只要相同之圖案恰巧連線,即可獲得20倍至300倍之點數;
若無,則點數歸網站經營者所有。
嗣因另案被告陳怡瑄因幫助賭博案件為警查獲,經警清查另案被告陳怡瑄帳戶後,始循線查悉「LEO娛樂城」賭博網站曾於111年1月25日轉帳4萬9,036元賭金予陳彥廷,而查獲上情。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彥廷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賭博網站畫面截圖、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綁定帳戶畫面截圖、另案被告陳怡瑄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其申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松靖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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