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2,投簡附民,6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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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陳仕宏



被 告 廖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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