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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楊忠儒
送達代收人 楊忠達
被 告 魯丞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蔡 霈 蓁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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